电缆风波持续发酵,合格产品被判不合格,真相究竟如何?

2024-08-20 04:56:34
批次货值认定是伪造:
1、判决书第29页、30页称2016至2018年霍家工业多批从长治商家处购买电缆6百余万,是2016年至2018年多批次购买的,判决书第20页、21页中认定2016年11月11日,购买的1×500,就有7盘,电缆是每盘一个批次生产,而检验报告1×500只有1份,即便检验合法合规无争议,也只能代表一盘,平均一盘的货值7万左右,总计6份检验报告货值大约42万,即便是这6份检验报告,却也是烧过的电缆及剩余多年露天存放电缆头取样,检验时津成公司也未在场签字认可,有下列可能:
A、全部不是津成公司产品,因津成公司从未售过上述不合格产品,判决书第三页(三)抽样导体电阻不符合GB/T标准要求。证明不是津成公司电缆,因津成公司从售卖过此种电缆。
B、检的只是一个批次,货值7万以内,且过了十天异议期,是捏造不合格。
C、判决书认定的销售额是霍家工业公司从长治商家购买的含税金额,津成公司售给太原的货物的金额至少6折,这是因为经过太原长治两商家经手,他们会加价,并且为支持两个商家售津成公司产品,被还要另外支付广告费,门头装修,工作服,宣传资料等费用。
 四、判决书称乱发合格证,致使不合格电缆出厂是颠倒黑白:
津成公司成立40余年,获国家免检,中国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国家打假扶优重点保护产品,质量体系认证,三C强制认证,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等,线缆100%合格,每年有几百份全国各地政府抽检测,用户送检合格检验报告,在山西销售量前三名,电缆名气大,被众多不法商家假冒,长治就有多起假冒津成线缆案,网上一搜便知,由于机械设备好,工人都是熟练工,质量稳定,检验人员少,车间工人最知道质量状况,这是津成公司生产质优价廉电缆的法宝,政府部门发上述荣誉证书,是建立在线缆合格,合格证管理达标的基础上的,并且每年政府部门,认证机构不断明查暗访,抽样几十次以上。却被法院认定为合格证乱发,导致不合格电缆出厂,是欲加之罪。判决书36页聂林静证词称:检验科由于人员不足,一般就不检测。这正是公司所追求的创造社会效益,以检验员很少或是没有检验员为最高追求,是最佳状态,即便是不检验,车间人员没有上报有瑕疵的也是百分百合格的,聂林静如此说明显然是利于自身角度考虑,更是办案人员有意诱导得到想要的证词,以达到办案人谋私利判津成公司有罪的目的,这根本就不可信。
五、判决书中多人证言证词没有可信度
市场监管局潞州区公安分局是靠施加压力,被询问者精神高度紧张,在办案人员的诱导下,证人出于自我保护意识,都会说一些利于自己,把责任推脱给其他人的证词,或是被逼说假话,这是办案人为谋私利,策划的阴谋。
1、证人郭俊德是销售电缆贩子,已经离职,不能代表津成公司,他所说只能代表他当时个人的状况,他为了卖货可以迎合客户,他几次的证言都不一样。
2、判决书称津成公司太原经销商朱俊伟说,太原津成是分公司,可实际太原津成与津成公司是独立法人的买卖关系。
3、判决书中郭俊德,聂林静证词,津成公司的证书是其造假骗取的,按实际申报不会获得证书,这俩证人为何会证明自己违法,显然被办案人逼的,这充分证明办案人的目地是想暗示公众,津成公司的证书全是假的,法律规定郭俊德、聂林静造假必须被追究,而长治办案人员既不追究也不移交给有追究权力的部门处理,是违法办案。他们也知道津成公司的各项证书是合法取得的,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枉法、加罪津成公司。故意用与本案无关的假证据搅浑水。因本案所涉电缆,是客户订做标准,没有生产许可证等若干证书生产也合法,国标电缆才需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真假与本案无关。
4、判决书49页称:本案产品应当执行 GB/T12706.2-2008、GB/T12706.3-2008国家标准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涉案厂家有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经销商与霍家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质量“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涉案电缆外包装印有“超国标”字样,足以说明合同约定的涉案电缆的质量标准应当高于国家标准,至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这是故意陷害津成公司:
A、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既可以生产GB/T国标标准电缆也可以生产客户定做标准的电缆,质量法26条和《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可证明,涉案电缆上印有的津成牌耐久特种电缆明显是属于客户定制的,而其故意按国标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来进行检验,是故意变造不合格。
B、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能够生产GB/T国标电缆。
C、判决书21页称:现场未找到出厂合格证,而判决书31页马龙虎证言称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已交给霍家公司收货人。判决书33页证人朱俊伟证实只要是定制的电线电缆出厂时都有检验报告、合格证。涉案电缆如按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的参数标准去检验是合格的,长治市场监管局人员却称没有。判决书29页证明霍爱霞举报电缆有问题叫来市场监管局采样但找不到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但是根据判决书31页、33页证人的证言称出厂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恰恰就交给了他们霍家公司,这就说明了要么是假货要么就是故意用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标准检验,变造出不合格报告构陷津成公司。
5、自霍家产生火灾后,其想把火灾原因甩锅给津成公司,以得到巨额赔偿,谈判没有达到其目的就迁怒于津成公司,这是他们陷害津成公司的动机。众所周知,电线电缆的起火原因只能是电气控制装置或是监管人出现了问题才可能酿成火灾,如果以上状态都合规的话未等电缆着火,系统会进入断电保护,从而避免火灾。
判决书中两次提到将案件移交给天津局,判决书22页天津局回复主要内容:(1)天津津成电缆申报工业产品时提供给天 津市食品与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核查验中心的相关资料:申请书、营业执照、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2)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津市津成电缆有限公司的相关 监管材料:巡查记录,2017年、2018年、2019年巡查符合规定。证明:天津津成电缆有限公司2012年9月17日取得电线 电缆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5月1日。该公司2016年12 月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领新的许可证,申领范围包括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塑料绝缘 控制电缆等。也能证明津成公司合法无过错。
  1. 霍家工业公司称2020年2月25日的火灾究竟是否与津成公司的电缆存在因果关系。霍家工业公司拒绝提供北寨消防队的鉴定报告,公安机关也未调取,这显然就不是电缆原因,众所周知电缆起火是设计、电气保护装置、管理人员的操作缺陷导致,否则电缆肯定不会起火,在起火之前马上会先断电。霍家工业公司利用自己的规模大、实力强、关系硬、当地影响力大,不惜造假就是为了制造声势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2. 霍家工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公诉机关也未提取相关证据,反而指控津成公司电缆不合格,却又不提供合格证、质检报告等。而霍家工业公司一边做着不合格鉴定,一边仍在使用该电缆,一遍又在索赔,有反复威胁多名卖方人员,认识公安局长,当地官场背景深厚,赔偿不满意会将多名卖方人员抓捕。这明显就是霍家工业公司用使用3年的电缆做检测,通过在当地的影响力、关系、实力等,对津成公司进行敲诈、诬陷,从而获取巨额利益。
  3. 判决书50页聂林静证词,实际上厂里的惯例就是生产车间生产出产品后由生产车间自行打压检测然后通知办公室文员出具合格证检验报告,然后出厂销售,检验科由于人员不足一般就不检测。这也不能代表我厂生产的线缆是不合格的,因我厂为生存四十余年的老厂生产工人均为技术熟练的骨干,依靠每个工序环节的自检就能保证所生产出来的线缆均为满足客户要求的合格品,我公司追求的是100%合格率和多交税,客户追求的廉价和信任,不用检验员也能生产出合格且优秀的产品,这才是生产水平的最高境界更是我厂能经历这么多年还屹立不倒的秘密武器。
  4. 判决书36页聂林静证言,当时检验人员少,只有2到3人,忙的顾不上检验,车间自己加合格证。办案人做此笔录用以证明津成公司合格证乱发,生产不合格电缆,可津成公司近几年只有一个兼职检验员,产值产量又增加了很多,只是抽检少量,大部分由车间申领合格证,津成公司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生存,这正是津成公司所追求的创造社会效益,以检验员很少或是没有检验员为最高追求,是最佳状态。这证明津成公司在进步,是优势,是质量稳定可靠的设置。
  5. 李庆增证言中,一开始说自己是主任,后来说不是主任,又说合格证归检验管,本案中他认为零过错,他不知货售到哪里,自认为全部合格,可办案人却多次给他做笔录,并关押一年有余,他认为很冤,可没人愿意听,他被迫找说法为自己解脱,这是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迫害的结果,他本人在被押环境里,为保命,这种做法是自我保护,不但无错,还应还其清白,而不是判有罪。
  6. 判决书32页、33页朱俊伟说是天津总厂生产的。不属实。实际情况是太原津成公司和天津津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根本没有实质上的联系。朱俊伟作为电缆经销商,哪个公司便宜就卖哪个公司的。霍家工业公司购买的电缆根本不是津成公司的产品,也有可能不是太原津成公司销售的产品。
  7. 判决书34页、35页郭俊德所说前后不一致。本身他就是卖电缆的贩子,他跟本不知道生产的情况,电缆有没有生产、发到哪,他都不清楚。而且津成公司没生产记录和发货记录等。不能证明这批货就是津成公司的产品。
  8. 判决书称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检测的是“耐久特种电力电缆”,而津成公司的产品是“耐久特种电线电缆”。因为国标标准里根本就没有“耐久特种电力电缆”这种名称电缆,津成公司的电缆与客户之间的购销合同里明示了标准,检验报告、合格证也明示了技术参数,必须必按照明示的与客户约定的标准检才合法。完全可以证明是故意陷害津成公司。
  9.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构陷津成公司不配合,津成公司却认为其违法趆权执法,津成公司的产品明明符合《质量法》26条(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质量法》15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长治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立案调查开始,到抽样检验已全部违法,可其却总是伪造、捏造津成公司违反上诉两条法,并进一步捏造津成公司违反质量法39条,49,伪造检验报告,不合格货值6百余万。此在一审开开庭的时候已经说过,就不再过多陈述。
  10. 综上,津成公司完全符合《质量法》的各项规定,根本涉及不到违法违规,更不可能与《刑法》产生关联。各执法部门,立案执法调查本身就趆权违法执法,再加故意伪造捏造枉法加害津成公司,津成公司不配合提出异议是正当合法的,而潞州区检查院、法院不追纠违法执法者,还对其长治监督管理局称津成公司违反质量法26条、15条、39条、49条、颠倒黑白的说法采信,判决津成公司违反刑法的若干条更是欲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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