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捏造证据枉法裁判,毁掉40年龙头企业 放任不合格产品出厂是故意伪造

2024-08-20 04:57:40
(1)检验报告首页标注为耐久特种电力电缆,型号为ZR-YJV,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国标GB/T12706.3-2008标准要求”,定位不合格品。可是国标GB/T12706.3-2008 标准中没有ZR-YJV耐久特种电力电缆,国标中只有ZR-YJV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这是常识,检验人员明知这种电缆不可能是国标产品,却按照国标产品去检验,这是伪造不合格,以获取私利。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质量法》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 判决书第29页、30页称2016至2018年霍家工业多批从长治商家处购买电缆6百余万,是2016年至2018年多批次购买的,判决书第20页、21页中认定2016年11月11日,购买的1×500,就有7盘,电缆是每盘一个批次生产,而检验报告1×500只有1份,即便检验合法合规无争议,也只能代表一盘。
而且抽检本身就属于一个概率性的问题,每盘电缆数百米,抽样只取其中3米,检验更是仅测样品中的一半左右,如该样品检测不合格,则要求复检,复检仅检测当时抽样检测中留存备份的部分,检测合格,则证明该样品所在的整盘电缆都合格,这显然是片面的。因为检测合格的只是被抽样检测的这一段电缆,这段电缆代表不了整体,剩余的那部分电缆也许是合格的也许不是合格的。同样生产厂的质检工作也是这样,一个批次只是抽检一部分电缆,测的只是大概,不会把所有产品都用作检验,谁都不能保证没被检测的部分是百分百合格的或是百分百不合格的。因为当前技术发展水平只能达到这个程度,不可能做到只检验一部分就能得出整体合格与否的结论,并且也不能证明主观上有过错。即使检验不合格也不该被处罚,行政处罚法都涉及不到都不需要赔偿,就更涉及不到刑法处罚了,这是受限于当前科技水平,无法避免的,控告人没有过失更没有主观故意,是零过错的。
主观故意、明知、应知,是定刑事罪的关键,控告人在产品中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行为。因此,控告人生产的电缆是合格的,符合客观事实的,不存在主观故意,放任不合格产品出厂是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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