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质量法》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判决书第29页、30页称2016至2018年霍家工业多批从长治商家处购买电缆6百余万,是2016年至2018年多批次购买的,判决书第20页、21页中认定2016年11月11日,购买的1×500,就有7盘,电缆是每盘一个批次生产,而检验报告1×500只有1份,即便检验合法合规无争议,也只能代表一盘。
主观故意、明知、应知,是定刑事罪的关键,控告人在产品中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行为。因此,控告人生产的电缆是合格的,符合客观事实的,不存在主观故意,放任不合格产品出厂是捏造。
